2012年5月27日星期日

陈光诚事件的最大问题:“无所本“


陈光诚被当地政府(中央政府应该也知道)限制人身自由一年半,这点应该没有任何争议。
在陈光诚被当地政府限制人身自由的一年半中,陈光诚是中国公民,这一点应该也没有疑问。
陈光诚事件的最大问题,对中国政府来说,就是限制公民陈光诚人身自由一年半的做法,到目前为止没有说法,无所本,也就是找不到任何法律的或者行政的条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在中国现有的所有法律规章中,未经法律审判前,可以限制一个中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依据只可能来源于两个本子:
第一个本子就是今年人大刚通过的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个本子的第六章从第六四条到七十九条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直到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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